【提问】请问老师,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了非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变化,该延误的时间超过了该工序的总时差,引起了关键工作线路的变化(我把变化后的关键线路成为线路2,原关键线路称为线路1),对此甲方也给予了乙方的工期补偿。但在以后的施工中还是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了另一条非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延误时间超过了该工序和线路1相比的总时差,但没超过该工序和线路2相比的总时差,请问乙方的索赔是否还成立,如成立如何计算?
【回答】学员erheh10,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不成立了。
★问题所属科目:一级建造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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