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1)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2)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3)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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