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水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8/14 19:33:00 阅读: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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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1)水上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2)在船舶通航的大江、大河、大海区域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批准并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3)水上作业施工前,应了解江、河、海域铺设的各种电缆、光缆、管道的走向,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电缆、光缆及水下管道遭到损坏。

  (4)项目应制定水上作业各分项工程安全实施方案和水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施工便桥、平台、护筒口、模板施工低于水位,影响施工和行洪;对参加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水上作业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专项技术培训,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5)水上施工必须在作业人员必经的栈桥、浮箱、交通船、水上工作平台、临时码头上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和救生设施。

  (6)进行水上夜间施工时,要有充足的灯光照明,尽量避免单人操作,特别是电焊作业时,最少安排两人相互监护。

  (7)施工项目要与地方气象部门、海事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施工水域的气候、涌潮、浪况、潮汐、台风等气象信息,正确指导安全施工。

  (8)作业人员进入水上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乘坐交通船上下班时,必须等船停稳后,方可从指定的通道上下船。严禁从船上往下跳跃,防止拥挤、推拉、碰撞、摔伤或滑落水中。

  (9)作业人员乘坐交通船必须有序上下,乘员必须穿救生衣入仓。航行途中乘船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倚靠船舷,严禁打闹、嬉戏及随意动用交通船上的救生用具和消防器材。交通船严禁超员超载。

  (10)参加水上施工的船舶(打桩船、浮吊、驳船、拖轮、交通船)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船员,船舶机械性能良好,能满足施工要求,并及时到海事监督部门签证。

  (11)在浮箱上作业时,要注意来往船只航行时引起的涌浪造成浮箱颠簸,致作业人员摔伤或被移位物体碰撞、打击,造成伤害。

  (12)航道水域上下游各布置一警示标牌,警示过往船舶不得随意进人施工航道。临时施工栈桥设置警示防雾灯,通航口位置设置导航灯,防止过往船舶撞击。

  (13)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水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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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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