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的基本类型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变更有如下几种类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高程、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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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日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