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204070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政府监督”复习内容
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职能,其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及环境质量。
明确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划分,明确政府质量监督的职能和权限,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主要有: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9)其他内容。
政府对项目质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理质量监督申报;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施工期间的质量监督,包括:常规检查;主要部位验收监督;质量问题查处;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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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日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