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师《管理》: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1/2 11:12:46 阅读: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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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4方面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产责任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定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

  (一)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分规定

  行政处分主要是对职务性过错的制裁,它包括不作为失职处分和作为失职处分。(5个)

  (1)防范性工作失职处分;

  (2)确保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的失职处分;

  (3)安全审批失职处分;

  (4)监督管理失职处分;

  (5)事故调查处理失职处分。

  2、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罚规定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犯罪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三)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惩处违法行为方面的规定

  条例规定了对事故单位、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的处罚、对有关人员及中介机构的处理、对政府及其有关各级人员的处分等内容。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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