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精华总结: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的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9/7 14:36:00 阅读:490
聚划算

  (1)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 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 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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