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试用书内容修订(4)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6/1 13:48:00 阅读: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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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P213:第10至第34行的内容用下述内容进行替换:

  一、复试材料的取样

  为了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在抽取样品时应首先选取有疑问的样品,也可以由承发包双方商定增加抽样数量。

  建筑材料复试的取样原则是:

  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生产批次的进场材料应根据相应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规范要求的代表数量确定取样批次,抽取样品进行复试,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应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次数的30%.

  3.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抽取。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试样交接时,应对试样外观、数量等进行检查确认。

  4.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1至2名担任。见证人应具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5.试验室在接受委托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上要设置见证人签名栏。委托单必须与同一委托试验的其他原始资料一并由试验室存档。

  二、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单位的确定,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部分地区提出了地方性要求。但根据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确定检测机构的基本原则是:当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标准或合同中对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明确要求时,应遵守其规定;当没有要求时,可由施工单位的企业试验室试验,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有争议时,应委托争议各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说明:此知识点修订出处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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