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6/1 15:28:00 阅读: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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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重点解析:

  注意两点

  (1)联合体仅仅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2)联合体一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就不能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二、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重点解析: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也就是说各成员单位需要具备自己承担任务内的能力,并不需要具备承担整个项目的能力。

  2、确定联合体资质的条件是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要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且强调了“同一专业”,涉及到进一步细分专业。

  三、联合体协议

  四、联合体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重点解析:

  此处内容专门列出,应注意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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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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