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索赔概述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7/2 14:51:00 阅读: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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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

  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

  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

  建设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

  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

  二是指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

  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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