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造师:交付竣工验收的约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5/22 10:22:00 阅读: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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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付竣工验收的约定

  《规范》第6.2.4条规定:“承包人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程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在建设工程监理中,监理机构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工程建设活动实行监理。承包人全面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合格后,发包人才能组织正式验收。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预约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说明竣工验收前的准备情况,包括施工现场准备和竣工资料审查结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应表达两个含义:一是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已全面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内容,预验收合格。二是请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项目的正式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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