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5/9 16:47:00 阅读: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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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工程发包权,建筑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重点解析]

  来源于《建筑法》。

  2.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重点解析]

  来源于《招标投标法》。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此有类似规定。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在这里,承包方主要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招标投标法》从规范投标人竞标行为的角度,在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建设单位迫使施工单位实施违法的建设行为自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还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重点解析]

  参照《招标投标法》理解即可。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根据这一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成为基本建设必须进行的一道程序,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除被责令整改外,还应当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

  [重点解析]

  1.理解第11条。

  2.掌握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即“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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