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
《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工程承包制度
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属于无效合同处理办法: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付。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工程分包制度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监理制度
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工程监理的权限
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三、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
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
五履行监理合同1 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保持独立性 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正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建材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其他利益关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客观 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 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玛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