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的责任范围
1.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
2.质量问题是由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应协商解决,商定各自的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
3.质量问题是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等质量不良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理费用,施工单位协助修理。
4.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因建设单位(用户)责任,修理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5.涉外工程的修理按合同规定执行,经济责任按以上原则处理。
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2.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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