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资料:留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7/20 10:16:00 阅读: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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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留置权的消灭:债权消灭的;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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