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测知识点辅导20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25 22:55:51 阅读: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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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际工程市场中,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三、禁止违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笫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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