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辅导67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25 22:55:09 阅读: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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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2020合同的订立

  lZ311202l 掌握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

  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

  二、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三、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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