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辅导75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25 22:55:03 阅读: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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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

  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lZ3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条件合同所附的条件应满足如下条件:

  (1)该条件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2)该条应是不确定发生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3)该条件应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而不是法定条件;

  (4)该条件应是合法的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都是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区别: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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