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辅导76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25 22:55:02 阅读: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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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Z30204l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根据这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合同法》第65条:“笫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二)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为了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合同法》第6l条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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