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辅导78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25 22:55:00 阅读: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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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I)经营状况严最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倍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由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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