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辅导91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25 22:54:48 阅读: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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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笫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包括:质权人、出质人、债务人。其中,质权人就是债权人.出质人包括笫三人或债务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叫质物。

  (一)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三)质押担保的分类

  按质物的不同,质押担保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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