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2010年《建设工程法规》小抄6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25 22:53:59 阅读: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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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现场处理权: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依法行政处罚权。

  5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5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54、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交底;警示标志;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环境污染防护措施;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劳动安全管理规定;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56、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57、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58、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9、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60、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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