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小抄17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25 22:53:50 阅读: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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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62、撤销权消灭: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63、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64、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即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65、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的效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合同无效、变更或者终止的影响。

  166、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16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效的: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1个月内);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168、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

  169、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70、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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