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2010年《建设工程法规》小抄20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25 22:53:46 阅读: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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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权等财产作为抵押物时,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92、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193、质押担保的当事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质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194、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95、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196、可质押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质押的其他权利。

  197、留置: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

  198、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99、留置权的消灭:债权消灭的;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200、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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