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竣工验收的方法
一、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
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检验批质量合格的条件有两个方面:资料检查合格、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记录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必须从严要求。
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的规定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若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质量不合格时的处理
5.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
1)经返工重做或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6.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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