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债权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1/18 11:22:00 阅读: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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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二)债发生的依据

  (三)债的消灭

  (一)债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三)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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