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1.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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