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沟通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五)监理的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六)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七)履行监理合同
1.独立监理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2.公正监理
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1.与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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