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评标报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1/18 11:37:00 阅读: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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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

  1.可以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

  2.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3.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五)评标报告

  1.评标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2.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

  3.抄送有关行政部门

  4.评标报告有全体成员签字

  5.如持有异议,可以书面阐述意见与理由

  6.不签字又无书面陈述理由,视为同意结果

  7.提交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解散

  (六)中标侯选人

  1.推荐的侯选人1~3人,并排好顺序

  2.中标人的条件

  (1)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法律责任

  1.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没收收受的财物

  (3)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资格,不得再参加评标活动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与投标人先行谈判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3)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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