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1/18 11:43:00 阅读: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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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部门

  1.全国安全生产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全国建设工程安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3.其它专业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4.可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监督管理措施

  1.审查批准

  2.验收

  3.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同时审查工程有无安全施工措施

  4.不得收费

  (三)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

  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

  2.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

  3.行政处罚

  4.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

  5.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出示有效证件

  3.保密义务

  (五)法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1)停业整顿

  (2)予以关闭

  (3)吊销其有关证照

  2.未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具有继续履行赔偿的义务

  (3)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它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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