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Z20109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1.条例概述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6.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条例概述
时间:2000年1月10日通过,2000年1月30日实施
目的: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主要内容: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0条)
(一)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
(二)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
(三)提供原始资料
(四)不得干预投标人
(五)送审施工图
(六)依法委托监理
(七)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
(八)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
(九)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十)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九)关于竣工验收
1.验收主体
2.验收条件
(1)完成设计与合同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与施工管理资料
(3)有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责任
(1)未验收不得使用
(2)验收后,建设单位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3)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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