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消防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1/19 10:56:00 阅读: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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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1130 消防法

  主要内容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三、消防设计中的法律责任

  四、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工程建设中的消防法律责任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三)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四)经审核后的消防设计需要变更,应报原审核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变更

  (五)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对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一)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消防设计中的法律责任

  (一)未进行消防设计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工程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三)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制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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