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回避制度
(一)应回避的人员(5类)
1.审判人员
2.书记员
3.翻译人员
4.鉴定人
5.勘验人
(二)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指原告与被告。
(二)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
(1)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或个人。
(2)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和单方代理所产生的。
委托代理权可以因诉讼终结、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全权代理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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