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
1.起诉
起诉的条件有: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2.审查与受理
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3.审查前的准备
4.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陈述
①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制作判决书并公开宣判,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应该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需要再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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