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料管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1/30 11:09:00 阅读: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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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施工资料管理的要求:

  1)施工技术资料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分别保存;

  2)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3)总承包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并整理所有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分包单位应主动向总承包单位移交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4)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认真填写清楚。

  5)施工技术资料应严格按有关法规规定,签字、盖章。

  6)施工技术资料应有建设单位签署的意见或监理单位对认证项目的认证记录;

  7)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请当地城建管理机构对施工技术资料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8)施工技术资料不得任意涂改、伪造、抽撤、损毁或丢失。

  4、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的要求:

  1)工程竣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2)封面应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编制单位、卷册编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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