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4.劳动者单方解除
1.协商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
(2)协商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解除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③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④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②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③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4)其它。
4.劳动者单位方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随时解除
①在试用期内;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3)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法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其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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