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资料:劳动争议的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1/25 14:43:00 阅读: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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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协商

  1.非必要程序;

  2.形成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二)调解

  1.非必要程序;

  2.主体-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形成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

  1.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

  3.仲裁裁决——应在收以申请的60日内作出;

  4.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诉讼

  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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