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资料:保险合同的订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1/25 14:46:00 阅读: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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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投保——投保人的要约

  (二)承保——保险人的同意承诺

  (三)投保单——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四)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合同

  (五)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1.故意隐瞒事实,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五、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支付保险费义务

  (二)通知义务

  (三)协助义务

  (四)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五)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七、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除保险金外应同保险人负担的费用

  (三)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一)给付保险金义务

  1.给付期限

  2.先予赔付

  3.除外责任

  (二)除保险金外应同保险人负担的费用

  1.查勘、定损费用

  2.责任保险中的其他费用

  (三)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概念

  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2.范围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

  此外,即使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第三人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这里的第三人通常不包括被保险金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除非是由于他们的故意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

  3.行使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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