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资料:股东大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1/25 14:50:00 阅读: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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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大会

  1.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的职权(11条)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寓言批准董事例地的报告;

  (4)寓言批准监理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寓言批准公司的年度财产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寓言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民生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一)董事会

  1.设置

  公司设工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则出董事会以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职权

  (1)如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期限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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