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资料:经理、监事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1/25 14:51:00 阅读: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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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理

  1.设置

  2.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预支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

  1.设置

  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如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久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

  (5)向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当董事、高级有管理人员违法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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