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范围
1.广义合同——多种关系合同
2.狭义合同——债权合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3.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2)行政合同(行政管理)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
(三)合同的分类
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必须采取法定形式
(2)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
①可以履行抗辩权
②风险各方共担
(2)单务合同-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
①不适用于履行抗辩权
②风险全部由承担义务一方负担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
①一方享有权益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
②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高
(2)无偿合同
①一方享有权益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
②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低
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
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
(2)无名合同
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