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资料:合同的效力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1/26 10:31:00 阅读: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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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2030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

  三、无效合同

  四、免责条款无效

  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六、效力待定合同

  七、附条件合同

  八、附期限合同

  一、合同成立

  (一)内涵

  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并不等于合同得到了法律认可的效力。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件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三)合同成立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若不在同一时间,则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二、合同生效

  (一)内涵

  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二)合同生效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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