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资料:免责条款无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1/26 10:33:00 阅读: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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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效合同(成立却无效力)

  (一)内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从开始即无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存在欺诈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答案:D

  四、免责条款无效

  (一)免责条款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内涵

  (二)种类

  (三)撤销权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内涵

  1.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2.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为无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2.显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体现对受害人意愿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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