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资料:合同履行地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1/26 10:40:00 阅读: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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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行地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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