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资料:合同的转让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1/26 10:44:00 阅读: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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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的转让

  (一)概念: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也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

  分类

  (1)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概括转移)

  四、合同权利转让

  (一)相关概念

  (二)合同权利转让条件

  (三)合同权利转让后果

  (一)相关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是受让人与合同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可以约定按份共享,也可以约定连带共享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连带共享债权。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是受让人取代合同原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是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

  从合同是称附属合同,指不具备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

  主合同和众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和从合同并存时,两者发生互补作用

  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

  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权利转让条件

  1.合同权利须有效存在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同权利转让协议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

  《合同法》第79第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屈服于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符合法定的程序

  (1)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无效

  (2)权利转让通知不得撤销,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法律规定需办理批、登记手续的,应办理

  (三)合同权利转让后果

  (1)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

  (2)从权利随之转移

  (3)抗辩权随之转移

  (4)抵销权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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