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资料:质押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1/27 10:55:00 阅读: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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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二)质押的范围

  (三)动产质押

  (四)权利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是第三人进行质押担保,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质押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三)动产质押

  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物损坏或有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不提供的,可以变卖质物,提前清偿

  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保管不善损坏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所得赔偿金,应当作出质财产

  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清偿或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债务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出债权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四)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自向证券登记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载明总现日期的票据质押,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兑现,用于清偿债务或第三人提存

  股票出质,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转让,转让所得清偿债务或第三人提存

  知识产权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转让,转让所得应清偿债务或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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