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工程垫资(带资承包)问题
我国提倡建设单位不仅要具备修建工程的资金准备,而且还应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预付款
带资承包的实质是由施工单位先负担工程费用,建设方迟延给付
带资承包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处理方法
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的,支持约定,但约定的利息中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予支持利息返还请求
四、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就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后另行订立了一个背离该事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与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招投标中实行备案制度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订立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现阴阳合同,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五、施工合同的解除
(一) 施工合同解除的一般条件
(二) 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三) 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四)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五) 施工合同解除的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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