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资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1/27 11:09:00 阅读: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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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 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和解或调解作出妥协的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在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取得的证据

  2.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人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与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6.3 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确认其有证明力

  2.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提出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

  4.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承认的对已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外。

  5.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主张成立。

  3.6.4 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原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其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的有利证言,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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