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回避制度
1.应回避的人员(5类)
(1)审判人员
(2)书记员
(3)翻译人员
(4)鉴定人
(5)勘验人
2.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4.4 诉讼当事人
1.当事人
原告与被告
2.诉讼代理人
分为法定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指定诉讼代理
3.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或个人
4.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全权代理书”无效。
4.5 财产保全
1.概念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可能因发生有关财产被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导致法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进而另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律制度。
2.种类
(1)诉讼财产保全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前财产保全:保全后15日内起诉
3.财产保全的实施
查封
扣押
冻结
其他方法
4.6 先予执行
1.概念
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2.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3.适用条件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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