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审判程序
4.7.1 一审程序
6个月内结案
需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再延长,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4.7.2 二审程序
4.7.3 审判监督程序
4.7.1 一审程序
1.起诉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的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5.法庭调查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
7.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一人当庭或者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8.宣判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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